广西壮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
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
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
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
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
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
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
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
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
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
中华人民共和国南宁海关
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
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
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
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
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
桂编办发〔2014〕143号
转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部门《关于〈事业单位法人证书〉使用问题的通知》的通知
区直各单位,各市、县(市、区)编办、法院、检察院、发展改革、公安、司法、财政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、国土资源、国税、地税、工商、质量技术监督、统计部门,人民银行广西区各市中心支行、南宁市各县支行,各政策性银行、国有商业银行广西区分行,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南宁分行,邮政储蓄银行广西区分行,广西北部湾银行,广西区农村信用联社,柳州银行、桂林银行南宁分行,各外资银行南宁分行,南宁江南国民村镇银行,各隶属海关、办事处、缉私分局:
为规范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》的使用,现将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十五家部门联合下发的《关于〈事业单位法人证书〉使用问题的通知》(中央编办发〔2014〕42号)全文转发,请认真贯彻执行,共同做好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
工作,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。
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
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高级人民法院 人 民 检 察 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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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 安 厅 司 法 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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财 政 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 土 资 源 厅
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西壮族自治区
南宁中心支行 南 宁 海 关 国 家 税 务 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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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 方 税 务 局 工商行政管理局 质量技术监督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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统 计 局
2014年12月30日